國家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重點指標解釋說明!
發布日期:2022-11-07 瀏覽次數:0次
1.不論是否享受優惠政策,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在有效期內的納稅人均需填報A107041《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納稅人根據《科技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科學技術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第24號)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填報高新技術企業基本信息和本年優惠情況。2.A107041《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情況及明細表》收入指標、人員指標、研發費用指標須同時滿足以下條件:(一)2021年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2021年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二)2021年企業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的科技人員占企業2021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2021年繳納個人所得稅情況說明)
(三)企業2019-2021年度(實際經營期不滿三年的按實際經營時間計算)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2019-2021年度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2021年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5%;
2.2021年銷售收入在5,000萬元至2億元(含)的企業,比例不低于4%;
3.2021年銷售收入在2億元以上的企業,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全部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的比例不低于60%;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是指對其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范圍的產品(服務)。主要產品(服務)是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中,擁有在技術上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識產權的所有權,且收入之和在企業同期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中超過50%的產品(服務)。 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比是指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與同期總收入的比值。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是指企業通過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取得的產品(服務)收入與技術性收入的總和。對企業取得上述收入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應屬于《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其中,技術性收入包括:(1)技術轉讓收入:指企業技術創新成果通過技術貿易、技術轉讓所獲得的收入;(2)技術服務收入:指企業利用自己的人力、物力和數據系統等為社會和本企業外的用戶提供技術資料、技術咨詢與市場評估、工程技術項目設計、數據處理、測試分析及其他類型的服務所獲得的收入;(3)接受委托研究開發收入:指企業承擔社會各方面委托研究開發、中間試驗及新產品開發所獲得的收入。企業應正確計算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由具有資質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關條件的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或鑒證。收入總額與不征稅收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以下稱《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稱《實施條例》)的規定計算。企業科技人員占比是企業科技人員數與職工總數的比值。企業科技人員是指直接從事研發和相關技術創新活動,以及專門從事上述活動的管理和提供直接技術服務的,累計實際工作時間在183天以上的人員,包括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企業職工總數包括企業在職、兼職和臨時聘用人員。在職人員可以通過企業是否簽訂了勞動合同或繳納社會保險費來鑒別;兼職、臨時聘用人員全年須在企業累計工作183天以上。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科技人員數均按照全年月平均數計算。年度中間開業或者終止經營活動的,以其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納稅年度確定上述相關指標。企業研究開發費用占比是企業近三個會計年度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占同期銷售收入總額的比值。研究開發活動是指,為獲得科學與技術(不包括社會科學、藝術或人文學)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實質性改進技術、產品(服務)、工藝而持續進行的具有明確目標的活動。不包括企業對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或對某項科研成果直接應用等活動(如直接采用新的材料、裝置、產品、服務、工藝或知識等)。企業應按照研究開發活動的定義填寫附件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中的“四、企業研究開發活動情況表”。——行業標準判斷法。若國家有關部門、全國(世界)性行業協會等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提供了測定科技“新知識”、“創造性運用科學技術新知識”或“具有實質性改進的技術、產品(服務)、工藝”等技術參數(標準),則優先按此參數(標準)來判斷企業所進行項目是否為研究開發活動。——專家判斷法。如果企業所在行業中沒有發布公認的研發活動測度標準,則通過本行業專家進行判斷。獲得新知識、創造性運用新知識以及技術的實質改進,應當是取得被同行業專家認可的、有價值的創新成果,對本地區相關行業的技術進步具有推動作用。——目標或結果判定法。在采用行業標準判斷法和專家判斷法不易判斷企業是否發生了研發活動時,以本方法作為輔助。重點了解研發活動的目的、創新性、投入資源(預算),以及是否取得了最終成果或中間成果(如專利等知識產權或其他形式的科技成果)。包括企業科技人員的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科技人員的勞務費用。直接投入費用是指企業為實施研究開發活動而實際發生的相關支出。包括:——用于中間試驗和產品試制的模具、工藝裝備開發及制造費,不構成固定資產的樣品、樣機及一般測試手段購置費,試制產品的檢驗費;——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的運行維護、調整、檢驗、檢測、維修等費用,以及通過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用于研發活動的固定資產租賃費。折舊費用是指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和在用建筑物的折舊費。長期待攤費用是指研發設施的改建、改裝、裝修和修理過程中發生的長期待攤費用。無形資產攤銷費用是指用于研究開發活動的軟件、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專有技術、許可證、設計和計算方法等)的攤銷費用。設計費用是指為新產品和新工藝進行構思、開發和制造,進行工序、技術規范、規程制定、操作特性方面的設計等發生的費用。包括為獲得創新性、創意性、突破性產品進行的創意設計活動發生的相關費用。裝備調試費用是指工裝準備過程中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包括研制特殊、專用的生產機器,改變生產和質量控制程序,或制定新方法及標準等活動所發生的費用。為大規模批量化和商業化生產所進行的常規性工裝準備和工業工程發生的費用不能計入歸集范圍。試驗費用包括新藥研制的臨床試驗費、勘探開發技術的現場試驗費、田間試驗費等。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是指企業委托境內外其他機構或個人進行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研究開發活動成果為委托方企業擁有,且與該企業的主要經營業務緊密相關)。委托外部研究開發費用的實際發生額應按照獨立交易原則確定,按照實際發生額的80%計入委托方研發費用總額。其他費用是指上述費用之外與研究開發活動直接相關的其他費用,包括技術圖書資料費、資料翻譯費、專家咨詢費、高新科技研發保險費,研發成果的檢索、論證、評審、鑒定、驗收費用,知識產權的申請費、注冊費、代理費,會議費、差旅費、通訊費等。此項費用一般不得超過研究開發總費用的20%,另有規定的除外。企業在中國境內發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是指企業內部研究開發活動實際支出的全部費用與委托境內其他機構或個人進行的研究開發活動所支出的費用之和,不包括委托境外機構或個人完成的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受托研發的境外機構是指依照外國和地區(含港澳臺)法律成立的企業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組織;受托研發的境外個人是指外籍(含港澳臺)個人。企業應正確歸集研發費用,由具有資質并符合本《工作指引》相關條件的中介機構進行專項審計或鑒證。企業的研究開發費用是以單個研發活動為基本單位分別進行測度并加總計算的。企業應對包括直接研究開發活動和可以計入的間接研究開發活動所發生的費用進行歸集,并填寫附件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申請書》中的“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企業應按照“企業年度研究開發費用結構明細表”設置高新技術企業認定專用研究開發費用輔助核算賬目,提供相關憑證及明細表,并按本《工作指引》要求進行核算。主營業務收入與其他業務收入按照企業所得稅年度納稅申報表的口徑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