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日期:2022-11-21 瀏覽次數:0次
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注冊號):91420100MA4KPJ3A1B
住所(住址):武漢東湖新技術開發區高新大道以南、高科園西路以西、光谷六路以東商務項目(長江數字文化中心)一期B3號樓辦公16層9號房(自貿區武漢片區)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經營者):袁*
身份證件號碼:420************42X
2022年5月12日,武漢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組織質量管理體系認證稽查,本局執法人員前往新七建設集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七市政公司)現場檢查,發現該公司提供給當事人審核的在建項目清單、計量器具臺賬與企業自身實際不符。經核查,當事人在審核新七市政公司質量管理體系運行情況時未對其在建項目、計量器具種類、數量及有效性進行審核。本局于2022年6月2日予以立案調查。執法人員對吳*、袁*、余**、王*進行詢問調查,當事人及新七市政公司向本局提交了相關證明材料,執法人員圍繞當事人涉嫌減少、遺漏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程序的行為收集相關證據材料,確定其違法事實。2022年7月29日案件調查終結。2022年4月12日,當事人與新七市政公司簽訂了管理體系認證合同,合同約定費用為15000元。審核時間為2022年4月27日上午至4月29日下午,審核類型為年度監督。審核組成員都具有相應審核資質,分別為:組長余**(注冊證號:2021-N1QMS-***)、組員:王*(注冊證號:2022-N1QMS-***))、組員:袁*(注冊證號:2021-N1QMS-***)。2022年5月11日,審核小組以當事人名義出具了審核報告,審核結論為:“建立并實施的管理體系基本符合標準要求,管理體系運行基本有效,審核小組推薦保持認證注冊資格。”
經查,2022年4月12日,當事人與新七市政公司簽訂了管理體系認證合同,合同約定費用為15000元。審核時間為2022年4月27日上午至4月29日下午,審核類型為年度監督。審核組成員都具有相應審核資質,分別為:組長余**(注冊證號:2021-N1QMS-***)、組員:王*(注冊證號:2022-N1QMS-***)、組員:袁*(注冊證號:2021-N1QMS-***)。2022年5月11日,審核小組以當事人名義出具了審核報告,審核結論為:“建立并實施的管理體系基本符合標準要求,管理體系運行基本有效,審核小組推薦保持認證注冊資格。”另查,在2022年4月份新七市政公司符合抽樣審核的在建項目有三個,分別為:1.老河口市2020年城區第二批背街小巷維修改造項目等老城區更新改造工程(EPC)總承包項目、2.武漢市江岸區長湖路(發展大道-解放大道)工程施工、3.歡樂大道(徐東大街-小潭湖橋)道路維修工程。按照《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規則》要求,應將這三個在建項目中隨機抽取一個樣本進行現場審核。而當事人審核組長余**,其在審核時未就新七建設集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在建項目情況進行調查核實,只將企業申報的一個在建項目寫入審核報告,對質量管理體系覆蓋的上述另外兩個項目不知情。在審核報告中記述為:2.4審核方法抽樣(涉及的部門、場所、體系人數情況)4)審核方法和抽樣說明:b.多場所及抽樣:存在:見《C-R0022多名稱、多場所、在建項目清單》。該清單中只包含歡樂大道(徐東大街-小潭湖橋)道路維修工程。另查,2022年6月15日,新七市政公司提供的監視測量設備臺賬包含:水準儀、全站儀2臺、鋼卷尺、GPS1臺、南方RTK1臺等。該公司無法提供這些計量器具的校準報告,去年以來該公司也未對這些監視測量設備進行校準檢定。在當事人出具審核報告中,3.4.2基礎設施、監測資源、過程運行與工作環境2)記錄為“主要監測資源及管理情況:配備監視測量資源有:全站儀、鋼卷尺、水準儀,......”。在審核記錄中監視設備管理臺賬包括:水準儀、全站儀、鋼卷尺(50m)三種,未列明數量。此臺賬為當事人審核員王*在2022年4月27日檢查審核對象分場所:歡樂大道(徐東大街-小潭湖橋)道路工程維修工程項目的計量器具臺賬,并以此臺賬作為公司整體的計量器具臺賬寫入審核報告。新七市政公司提供的計量器具校準證書于2022年4月26日在深圳檢測校準,通過單號為:SF1149089928815的順豐快遞寄往武漢。新七市政公司于2022年5月5日簽收該快遞。在2022年4月27日至2022年4月29日現場審核期間,上述校準證書還未到達新七市政工程公司。當事人審核員王*也未提出對該審核對象的監視測量設備校準、檢驗情況進行審核,在審核報告中對該環節作出了不真實記錄,記錄為:3.4.2基礎設施、監測資源、過程運行與工作環境2)“......日常保養防護得當,且現場提供的校準證書有效。”
上述的事實,主要有以下證據證明:
1.現場檢查筆錄1份、現場檢查照片1張、現場檢查視頻光盤1張,證明現場檢查情況;
2.當事人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1份,證明違法主體資格;
3.當事人管理體系認證機構批準書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具有認證資質;
4.當事人與新七建設集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管理體系認證合同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審核新七市政公司質量管理體系的事實;
5.三名審核員質量管理體系審核員注冊證書及工作證復印件各1份;
6.當事人法定代表人詢問筆錄,情況說明,證明余**、王*為其公司員工,代表公司對新七市政公司從事審核活動;
7.現場檢查時新七建設集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多場所/多任務/在建(施)項目清單1份、執法人員調查后提供的在建項目清單1份、審核組余**詢問調查筆錄和情況說明各1份,證明當事人在審核時未能將管理體系覆蓋的活動納入審核范圍;
8.現場檢查時新七建設集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計量監視設備臺賬1份、調查后該公司提供的情況說明1份、審核組王*的詢問調查筆錄和情況說明各1份,證明當事人在審核時未審核管理體系覆蓋的計量器具情況;
9.新七建設集團市政工程公司委托書1份、營業執照復印件1份、辦公室主任吳*提供的情況說明1份,證明當事人在審核時未審核管理體系覆蓋在建工程項目、管理體系覆蓋的計量器具情況、計量器具是否持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計量法》的相關規定;
10.《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規則》5監督審核程序復印件1份,證明質量管理體系跟蹤監督審核時審核單位應審核步驟和內容;
11.《審核報告》復印件1份,證明當事人在審核活動中,未審核出與審核對象實際情況不一致的缺項;
12.單號為SF1149089928815的順豐快遞運單詳情。
對事實、程序無異議,但與新七市政公司簽訂的是質量、環境、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認證合同,監督審核總費用15000元。每張證書費用為5000元。本次違規只涉及到質量管理體系,沒收違法所得希望能進行區分。公司剛成立,主觀上沒有以惡意違規當做進行不當獲利的手段,在成立以來多次配合省局認檢處完成各種公益活動,且屬于首次違法,希望能考慮到疫情期間企業經營困難,從輕處罰。
本局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認證機構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機構、實驗室從事認證以及與認證有關的檢查、檢測活動,應當完成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確保認證、檢查、檢測的完整、客觀、真實,不得增加、減少、遺漏程序”當事人上述行為不符合《質量管理體系認證規則》的要求,違反了該規定,構成減少、遺漏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程序的違法行為。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五十九條“認證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撤銷批準文件,并予公布:......(二)增加、減少、遺漏認證基本規范、認證規則規定的程序的......”的規定,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給予沒收違法所得,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以及當事人主觀過錯等因素,當事人事后能主動整改,且屬于首次違法,主觀上沒有以惡意違規當做進行不當獲利的手段,經執法人員復核,符合從輕處罰的情形。本局決定給予當事人從輕處罰。
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二十一條之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認證認可條例》第五十九條的規定,建議責令當事人改正上述違法行為,并對當事人作出處罰如下:1.罰款60000元;2.沒收違法所得5000元。
洪山區市場監督管理局(印章)
2022年08月24日
(市場監管部門將依法向社會公開本行政處罰決定信息)